房天下 >资讯中心 > 纠纷 > 正文

楼房质量有问题谁负责? 常见购房纠纷话你知

房天下博客  作者:夏乾海  2012-03-15 00:00

[摘要] 今天乃是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在种种消费中,购房无疑是国人人生中最大的消费之一。在这最重要的一笔消费中,如果出现纠纷那真是让人心里添堵。在购房纠纷中,楼房质量问题、认筹金难退、因政策问题导致贷款难退房也难等等,都是较为常见的。

今天乃是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在种种消费中,购房无疑是国人人生中的消费之一。在这最重要的一笔消费中,如果出现纠纷那真是让人心里添堵。在购房纠纷中,楼房质量问题、认筹金难退、因政策问题导致贷款难退房也难等等,都是较为常见的。为此,小编在博客中为各位网友搜集了一些购房纠纷案例,希望能给消费者以参考作用。

一、因出卖人主体资格不合格导致的纠纷

1、出卖人不是商品房出售的权利人:只有代销包销单位盖章、下属单位、法定代表人、新成立单位老单位先签合同。

2、因买受人主体不合格:代签、未成年人。

3、属于联合开发的项目,只有联合开发一方签订的出售合同。

4、没有办理预售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法律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律师提示:

开发商:尽快办理相关证件;以谈判拖延时间。

购房者:签约之前看七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土地使用权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师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具体到栋、房号)。

二、广告宣传与实际不符引发的纠纷。

法律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提示:

开发商:规划范围内的允诺和说明要慎重。

购房者:尽量要求将广告承诺的内容写入合同并明确违约责任。

 

推荐阅读:

 

维护消费者权益 业内呼吁房产电商应良性竞争

楼市进入“持卡购房”时代 搜房网白金卡受市场追捧

银滩大道通车指日可待 3980元起入住周边楼盘

限购挡不住地产的步伐 看北海vs三亚便知真晓

2011广西十大消费维权案 房地产纠纷首当其冲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关注北海房天下官微

新房、二手房、租房、特价房大平台
相关知识更多>>
新闻聚合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