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今天乃是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在种种消费中,购房无疑是国人人生中最大的消费之一。在这最重要的一笔消费中,如果出现纠纷那真是让人心里添堵。在购房纠纷中,楼房质量问题、认筹金难退、因政策问题导致贷款难退房也难等等,都是较为常见的。
今天乃是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在种种消费中,购房无疑是国人人生中的消费之一。在这最重要的一笔消费中,如果出现纠纷那真是让人心里添堵。在购房纠纷中,楼房质量问题、认筹金难退、因政策问题导致贷款难退房也难等等,都是较为常见的。为此,小编在博客中为各位网友搜集了一些购房纠纷案例,希望能给消费者以参考作用。
一、因出卖人主体资格不合格导致的纠纷
1、出卖人不是商品房出售的权利人:只有代销包销单位盖章、下属单位、法定代表人、新成立单位老单位先签合同。
2、因买受人主体不合格:代签、未成年人。
3、属于联合开发的项目,只有联合开发一方签订的出售合同。
4、没有办理预售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法律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律师提示:
开发商:尽快办理相关证件;以谈判拖延时间。
购房者:签约之前看七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土地使用权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师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具体到栋、房号)。
二、广告宣传与实际不符引发的纠纷。
法律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提示:
开发商:规划范围内的允诺和说明要慎重。
购房者:尽量要求将广告承诺的内容写入合同并明确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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