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有读者向本报“民生热线”反映,当购房者提出要选择公积金贷款时,个别开发企业百般阻挠,不提供办理公积金贷款所需要的相关证明。我省、我市是否有相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这种行为加以约束?
近日,有读者向本报“民生热线”反映,当购房者提出要选择公积金贷款时,个别开发企业百般阻挠,不提供办理公积金贷款所需要的相关证明。我省、我市是否有相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这种行为加以约束?
从省住建厅了解到,“关于支持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已于日前发出,该通知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房开发建设、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在预售或现售商品房时,凡允许购房人贷款支付房价款的,不得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对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不同的销售价格。
通知要求,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督促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商业银行,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签订个人住房贷款协议时,要优先保障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如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银行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签订个人贷款协议中没有推荐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暂停直至取消该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承办资格。如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限制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一经查实,将由住房与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并与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和信用评价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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