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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期到不搬走还一住12年

——居委会起诉租客赔偿万元损失 因讼争土地房屋权属待定被法院驳回

南宁晚报  2015-01-19 11:00

[摘要] 租期只有半年,租金只要每月20元,邕宁区的陈、蔡母子俩到期不搬离出租房,且一住就是12年。邕宁区蒲庙镇蒲津社区认为该母子俩长期侵占社区用房,一纸诉状将他们告上法庭,要求母子俩搬出该房,并赔偿居委会经济损失11000元。但居委会的诉讼日前却被南宁市中院终审驳回,这是怎么一回事?

租期只有半年,租金只要每月20元,邕宁区的陈、蔡母子俩到期不搬离出租房,且一住就是12年。邕宁区蒲庙镇蒲津社区认为该母子俩长期侵占社区用房,一纸诉状将他们告上法庭,要求母子俩搬出该房,并赔偿居委会经济损失11000元。但居委会的诉讼日前却被南宁市中院终审驳回,这是怎么一回事?

2014年4月,居住在邕宁区蒲庙镇原蒲庙汉林街60号(现汉林街93号)一间砖木结构房屋内的陈、蔡母子二人,被其所在的居委会邕宁区蒲庙镇蒲津社区居民委员会(下称居委会)一纸诉状诉至邕宁区法院。居委会请求法院判令母子二人搬离所居住的房屋,将房屋归还居委会,并赔偿居委会经济损失11000元。

原来,陈某居住的房屋系其2002年1月1日起租用的国有房屋。当时,合同约定租期至2002年6月30日,每月租金20元。但2002年6月30日后,陈某却无意搬走,继续在该房屋内居住至今,长达12年之久。居委会认为,陈某租住的讼争房屋位于邕国用(2000)字第0104117号的土地范围内,由原邕宁县政府行使管权。2002年8月2日,原邕宁县政府将该公房移交给居委会使用。居委会接手后,对陈某租住房屋外的其他地方进行拆除,在城市规划允许的情况下,建了办公楼房。同时,要求陈某选择与居委会签订租赁合同或搬离讼争房屋,但陈某均拒绝。从2002年8月至起诉之时长达近12年,按蒲庙市面的正常标准,造成居委会的租金损失11000余元。由于陈某母子两人的侵占行为,居委会既无法使用讼争房屋,也无法获取相应,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为此诉至法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陈、蔡母子二人向邕宁区法院提交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于2014年5月7日作出的桂政复办受[2014] 92—1号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邕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证明两被告对居委会持有的原邕宁县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有异议,且自治区人民政府已立案受理,本案讼争的土地权属尚需自治区人民政府进行行政复议来确定,也就是说(邕国用[2000]字第010411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所标示的界址及土地权属待定,因此,居委会以此为依据要求被告陈某、蔡某赔偿经济损失、归还房屋,尚不符合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

邕宁区法院于2014年6月3日作出裁定,驳回了居委会的起诉。居委会不服向南宁市中院提出上诉。日前南宁市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居委会的起诉并无不当,居委会的上诉理由不成立,驳回居委会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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