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月14日,在南宁市北湖北路,一些购房者还在为他们的购房问题发愁:2012年底,他们与南宁宏瑞达建设 有限公司签订该公司开发的昌泰尊府1号楼购房预约协议,购买“单位拆迁安置房”,并交了总房价30%的“预约金”;去年10月份,他们才被告知,原定的“单位拆迁安置房”要以商品房出售,购房者须按商品房价格
1月14日,在南宁市北湖北路,一些购房者还在为他们的购房问题发愁:2012年底,他们与南宁宏瑞达建设 有限公司签订该公司开发的昌泰尊府1号楼购房预约协议,购买“单位拆迁安置房”,并交了总房价30%的“预约金”;去年10月份,他们才被告知,原定的“单位拆迁安置房”要以商品房出售,购房者须按商品房价格购买,否则“退款不计息”。
尽管“说好的安置房”终成为商品房,变化的原因也很“客观”,但归根结底责任不属于交“预约金”的购房者。
诚然,购房者中确实有不少人和家庭不符合购置“安置房”的基本条件,但开发商明明知道,还照收钱不误,又答应帮助购房者办理,后造成无法履约,显然正像购房者所说那样,是在拿购房者的预收款作为企业“流动资金”。而事实上,购房者之所以对这种“安置房”情有独钟,无非是冲着“安置房”的价格比商品房“”,既然开发商已经认可,就应当按安置房的价格兑现购房者房屋,否则就是违约。
显然,无论购房者如何与开发商“继续协商”,终都不可能得到令人满意的结果。在笔者看来,当地基层相关部门应当有责任来厘清其中是非。应当主动介入进行协调处理,协调不成还可以督促双方通过法律渠道进行解决。总而言之不能跟着“和稀泥”或当“泥瓦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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