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针对近期基层卫生计生部门的反馈,广西自治区卫计委就外省嫁入广西未迁移户籍妇女办理二孩生育证相关问题作出解释。
针对近期基层卫生计生部门的反馈,广西自治区卫计委就外省嫁入广西未迁移户籍妇女办理二孩生育证相关问题作出解释。
据介绍,近期广西基层卫生计生部门向广西自治区卫计委请示,外省嫁入广西未迁移户籍妇女是在其户籍地办理二孩生育证,还是在现居住地办理的问题。
经调查研究,广西自治区卫计委认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户籍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已婚育龄妇女,因婚姻关系未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居住一年以上的,持户籍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本人生育状况证明,可以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二孩生育证。当事人是回户籍地还是在现居住地办理二孩生育证,由当事人自主选择。
广西自治区卫计委同时强调,如当事人选择在现居住地办理,现居住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与当事人户籍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联系,主动调查了解掌握当事人生育情况,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异地办理二孩生育证所需材料和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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