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王某系柳州铁路某单位职工,在革新路租住单位公房,因房屋承租到期,单位要求职工搬离,王某的子女却迟迟不搬。4月1日,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王某及其子女返还住房给单位。
违规占房不搬转给子女居住
法院判决返还房屋
王某系柳州铁路某单位职工,在革新路租住单位公房,因房屋承租到期,单位要求职工搬离,王某的子女却迟迟不搬。4月1日,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王某及其子女返还住房给单位。
王某是柳州铁路某单位退休职工,其子女自小与其租住在铁路分配的革新路公有住房内。2011年之后,单位多次通知王某的子女退出租赁的房屋,但是王某的子女却迟迟不搬。单位认为王某在购买了铁路企业房改房后,拒不按政策规定退还原租赁的房屋并擅自转让给子女长期使用该房,不仅严重阻挠了国家建设项目施工,而且亦构成对国有资产的侵占,请求法院责令限期交还侵占的房屋。王某的子女认为,他们从出生就一直住在铁路房内,不存在非法转让的情况,父亲搬走后,他们得到单位同意继续在此租住并缴纳租金和水电费,其享有该房屋的使用权和居住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的子女对自己合法占有该房屋负有举证责任,而他们均无法提供证据证实他们的主张,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王某与单位之间曾经存在公房租赁关系,但根据铁路职工相关住房政策,他们在购买了单位新住房后应当及时退出原租住的房屋。而王某明知铁路单位自2011年9月起已多次通知退出原租住房屋,要求其搬离此处,其子女仍然居住在此,拒不退出该房屋,无法律依据,也无铁路企业政策依据,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单位对涉案房屋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终,法院作出判决,王某的子女返还房屋给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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