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市民覃先生在2001年购买了位于柳州市柳石路的一套商铺,然而,自2005年入住后一直没有得到房产证,无奈之下,覃先生将涉事房开公司及其负责人诉至鱼峰法院。日前,法院判决由房开公司限期协助覃先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住九年未获证业主上法庭维权
法院判令房开商限期协助办理
市民覃先生在2001年购买了位于柳州市柳石路的一套商铺,然而,自2005年入住后一直没有得到房产证,无奈之下,覃先生将涉事房开公司及其负责人诉至鱼峰法院。日前,法院判决由房开公司限期协助覃先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2001年8月,覃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购房协议书》,约定购买坐落于柳石路某小区商铺一套,购房总价12万余元,双方约定,协议签订当日支付购房定金1万元,余款于三日内付清;房开公司应协助办理上述房产的土地使用权证及房产证等等。协议签订当日,覃先生向该公司缴纳购房定金1万元。之后,又付清购房款余款11万余元。2005年,商铺交付使用,但是房屋所有权证却一直没能拿到。而上述房开公司也在2002年8月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尚未注销。无奈之下,覃先生在2014年9月以房开公司负责人和房开公司未为其办理房产证等事宜为由诉至鱼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覃先生与房开公司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覃先生已按合同约定向房开公司付清购房款,已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合同法》规定,并结合双方所签订《购房协议书》的约定,房开公司理应协助覃先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本案中,房开公司虽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尚未注销,其仍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房开公司负责人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所履行的协助义务应视为职务行为,行为后果当然归于该公司。终,法院判决,由房开公司限期协助覃先生办理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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