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5月10日,合浦市民李先生反映称,近段时间以来,有关部门要求一些小区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照43元/㎡或者20元/㎡的标准收取。他认为物业费里面已包含了公共维修资金,不应该再重复收取。合浦县住建部门称,往后小区的公共维修基金由政府指定的部门管理,开发商、物业公司不再参与。
近段时间以来,合浦部分小区业主对一次性缴纳公共维修基金不解,有关部门进行解释
公共维修基金由物业转为专业机构代管
民声
5月10日,合浦市民李先生反映称,近段时间以来,有关部门要求一些小区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照43元/㎡或者20元/㎡的标准收取。他认为物业费里面已包含了公共维修资金,不应该再重复收取。合浦县住建部门称,往后小区的公共维修基金由政府指定的部门管理,开发商、物业公司不再参与。
文件出台,规范管理维修资金
李先生称,他今年1月份刚住进新房。近日,他接到通知,要求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照20元/㎡的标准收取。开发商向业主解释称,是上级有关部门要求收取,开发商只是负责代收。
对于这笔费用,李先生感到莫名其妙:“现在缴纳的这笔费用,与小区物业费中的维修资金是否同一个概念?如果是,中间是否存在重复收费的问题?”
5月11日,合浦县住建部门回复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与小区物业费中的维修资金确属同一个概念,但其中并不存在重复收费。一工作人员解释,为维护业主的合法利益,按照相关政策,合浦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于今年2月1日起,负责全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与使用的管理、监督、指导等工作,而开发商、物业公司在将来就再无权限管理该项资金。
据了解,自今年2月1日起,在合浦县内申请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单位都必须以栋为单位,按43元/㎡标准向管理机构预交该项资金。而待到房产证拿到手后,业主再向开发商交还等额的费用。
而对于在今年2月1日前,已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的小区,业主则可以自主决定对该项资金如何管理使用,不必向管理机构重新缴纳相关费用。既可以保持原有的方式由物业或者开发商进行管理,也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或者在经过2/3的业主同意后,提交相关材料,委托政府专业机构代为管理。
已建物业,交存标准有所不同
那么,为什么有些按43元/㎡交存,有些按20元/㎡交存?对此,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开发商所需要预交的标准有所不同,是与业主使用情况有关系。
根据相关实施细则规定,在2月1日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物业,但未交付业主使用的,开发商所需预交的费用按正常的43元/㎡标准。
另外一种情况是,在2月1日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物业,且已经交付业主使用的,根据北海市出台的相关规定,开发商只需按20元/㎡标准交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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