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网传贵州省荔波县一名女教师怀孕5个月,持有安徽省二胎准生证却被认定不符合贵州当地政策被要求引产。5月19日,贵州省卫生计生委回应称,覃谊生育行为可适用《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荔波县教育局与卫计局联合下发的要求覃谊终止妊娠的通知无效。
近日,网传贵州省荔波县一名女教师怀孕5个月,持有安徽省二胎准生证却被认定不符合贵州当地政策被要求引产。5月19日,贵州省卫生计生委回应称,覃谊生育行为可适用《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荔波县教育局与卫计局联合下发的要求覃谊终止妊娠的通知无效。(据新华网5月19日报道)
在本案中,安徽、贵州计生部门都是作为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许可权,贵州女教师夫妇因为符合户籍地安徽省的生育政策,合法取得《准生证》,就意味着获得了国家许可生育二孩权利。然而,安徽的《准生证》到了贵州却不管用,当地计生部门坚持按照贵州的政策处理。如此政令不通,对于政府形象和制度尊严都是一种反讽,也让办事的群众无所适从。庆幸的是,贵州省卫计委及时进行了纠正。
同时,从实施效果来看,政策“打架”容易产生漏洞,给人以可乘之机。出于趋利避害的考量,在本省不符合生育政策的夫妇,很可能会想方设法到符合条件的省份去生育,这乃人之常情。继前些年的“高考移民”之后,会不会滋生新的“生育移民”?这并非杞人忧天。
根据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允许地方自定方案,体现了因地制宜原则,但各地在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的同时,在原则问题上决不能“各唱各的调”。《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有明确规定的,必须严格遵守,不搞例外;上位法中没有规定的,像“再婚夫妇生育二胎”这样的细节问题,应由国家卫计委拿出具体方案,进行统一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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