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栋房子,本该只有一名所有权人。然而,北海市海宁小区的一栋房子,却出现了两名所有权人,他们都持有当地房产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北海一市民买房后,房子先后被外地两家法院查封,原来之前的退房者也持有房产证
一房发两证为何难撤销
一栋房子,本该只有一名所有权人。然而,北海市海宁小区的一栋房子,却出现了两名所有权人,他们都持有当地房产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这两人中,一人因在外地涉案吃了官司,房子被法院查封,导致另一人陷入困局:她要求房产部门撤销对方的《房屋所有权证》,被告知撤销不了;她向法院起诉房产部门,被驳回,且法官称已无任何司法救济途径。
这是为何?
这栋房屋有两个房产证。
遭遇
房子两次被查封
李湘琴(化名)是北海市的一名市民。2002年9月,她和丈夫在北海市海南路海宁小区二巷11号购买了一栋房屋,并持有经北海市房产管理局和国土局核准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因此,从法律程序上来说,李湘琴是上述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
然而,时至2010年8月25日,在没有任何预兆的情况下,李湘琴的房屋突然被辽宁省兴城市法院查封。更让她吃惊的是,在2013年3月13日,她又接到北京市密云县法院对房屋轮候查封的执行通知。
一栋北海的房子,为何会被外地法院接连下文查封?李湘琴通过多方了解获知,原来在2010年5月6日,北海市房产交易中心又向另一名购房者王某核发了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王某在外地涉案吃了官司,辽宁、北京两地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这栋房屋进行了查封。
黑幕盘点:北海房屋遭遇查封 小区横幅再"现身"(图)
蹊跷
退房者也领了证
记者了解到,1992年6月25日,王某购买了北海市恒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恒业公司”)开发建设的海宁路北三巷11号房屋。不久,该房屋的门牌经过变更,变成了“海南路海宁小区二巷11号”。
1997年,王某和恒业公司向北海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当年4月30日,房产局予以核准。但是,王某一直没有领取这个房产证。
2002年1月28日,王某表示要退房,与恒业公司签订了《退房协议书》,约定以14.5万元价款退购11号房屋。当年4月16日,王某的委托人张某收到了该房屋的退款,并手书了一份收款收据,将房屋退还。
然而,8年后的2010年5月6日,王某隐瞒其退房的真实情况,在完善相关税收手续后,申领了这栋房子的《房屋所有权证》。
过程
开发商提醒过房产中心
记者在采访中得知,在王某申领房产证前,恒业公司曾于2010年1月5日,向北海市房产交易中心发了一份《关于暂停办理房产证的函》。两天后,房产中心的工作人员在该函上写明“已收到此件”。
函上写着:王某于2002年已委托有关人员,和恒业公司办理11号房屋的出让手续,并在当年办理了买房的房产证(但还没有领取)。由此,恒业公司建议暂停办理上述房产证。
收到此函后,房产中心为何还是向王某颁发了房产证?对此,北海市房产交易中心一名工作人员受访时说:“王某在申领房产证的时候,提供的手续是齐全的。但对于该材料是否真实,作为一个登记机关,我们没有能力对某一个东西进行实体审查。只要提供的材料齐全,我们就必须受理。不登记,就是行政不作为。”
问题
因法院查封,房产证难撤销
话分两头。2002年1月,王某将11号房退还给恒业公司后,公司将该房卖给了张某。几个月后,张某又将房屋转让给李湘琴,并且双方申请办理了转移登记手续。同一年,北海市房产管理局核准向李湘琴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
李湘琴告诉南国早报记者,房子被查封后不久,频频有人到她家看房,询问是否出售。经过细问后,才得知有人在网上发布了该房屋的出售信息,并上传了房屋照片,“我后来拨打了网上的联系电话,对方说是受王某委托”。
“虽然我们还住在房子里,但时刻都担心哪天被拍卖。”李湘琴说,自从房子被查封后,她多次找到北海市房产交易中心,希望立即撤销王某的《房屋所有权证》。房产中心的工作人员却告诉她,发现该房出现一房二证的情况后,他们拟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告作废王某的《房屋所有权证》。但是,由于法院已经对该房屋进行查封,因此房产中心无法启动撤销房屋登记的程序。
据了解,2011年7月和2012年3月,房产中心曾两次向上述两地法院复函,说明王某隐瞒真实情况申领《房屋所有权证》一事,并声称李湘琴为上述房屋的合法权利人。然而,对于房产中心的意见,辽宁兴城法院并不认可,回复称:“依据房产中心为王某所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本院对该处房产依法查封,并无不当之处,因此不能解除查封。而对于该房产存在两个房产证的问题,应由房产中心妥善处理。”
困局
司法救济已很难
经过多次尝试无果后,北海市房产交易中心建议李湘琴通过司法程序,确认房屋所有权属,房产中心将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办理相关的房屋登记。
“这明显是逃避责任的举动。”对于该意见,李湘琴大为不满,一气之下将房产中心的主管部门——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告上了法庭,希望法院撤销其错误核发给王某的《房屋所有权证》。
对于李湘琴的诉求,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均认为,诉争房屋的归属问题须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李湘琴的诉请已超出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因此,驳回原告李湘琴的起诉。
今年5月27日,曾经受理此案的主审法官吴慧告诉记者,这起案件很难处理,“由于房屋权属的基础法律关系不明确,因此行政庭进入不了实体审理。同时,这个房子被外地法院查封和轮候查封,当事人又没有提起执行异议的诉讼,现在已经不能提起民事诉讼。到现在,已没有任何的司法救济途径”。
听到这样的结果,李湘琴不禁悲从中来。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