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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一售楼部员工诈骗客户28万获刑4年

中新广西网  作者:何晓华  2015-06-24 00:00

[摘要] 广西北海一楼盘售楼部员工陈某,利用工作便利,在未取得开发商授权的情况下,以租赁未售的商铺为由,骗取两租户共计28万元。

广西北海一楼盘售楼部员工陈某,利用工作便利,在未取得开发商授权的情况下,以租赁未售的商铺为由,骗取两租户共计28万元。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3日披露,该院日前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上诉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并责令上诉人陈某将尚未退赔的诈骗所得19万退赔给被骗人刘某、李某。

法院审理查明,陈某是北海市海城区某一楼盘售楼部员工,其利用工作便利,在未取得开发商授权的情况下,对外谎称是商铺租赁负责人,能帮人租到二楼商铺,但需交意向金8万元。

2012年9月,刘某、李某信以为真将8万元存到陈某的银行卡帐户内。

2013年4月,陈某再次称能帮租到一楼商铺,但需交定金20万元。刘某、李某再次存入20万元到陈某的银行卡帐户内。

诈骗得逞后,陈某伪造了一份商铺业主与其签定的商铺租赁协议书和一张业主收到20万元租金的收条,并把这些租赁协议书、收条复印件交给刘某、李某,用于证明商铺租赁事宜已洽谈成功。不久,两租户发现被诈骗后于是报警。

2014年1月10日,陈某被当地公安机关在家抓获。

经过依法开庭审理后,陈某退出赃款1万元,一审北海市海城区法院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宣判后,陈某不服提出上诉。陈某及其辩护人辩称,地产公司总经理口头授权其负责商铺出租事宜和代收预定金,陈某起收取8万元预定金未交地产公司的行为应该为侵占,原审认定为诈骗罪错误。另外,其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北海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地产公司总经理并没有口头授权其负责商铺租赁事宜,收取定金是其个人行为,原判将起犯罪事实认定为诈骗犯罪正确。鉴于审理期间,陈某的家属代其退赔8万元诈骗所得给两租户,取得两人谅解,其请求法院改判更轻的刑罚予以采纳,逐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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