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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多年仍可要求分割房产

济南时报  2015-06-26 14:29

[摘要]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的规定,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项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分割。对上述当初离婚时未分割的财产,离婚后其中一方当然有权利提出予以分割。

案情介绍:张女士和王先生于2001年协议离婚,没有约定房子的权属问题,该房屋是两人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并且没有房贷。离婚后,孩子由爷爷奶奶照顾,王先生和他们一起住在原先那套房子里,张女士从房子里搬了出来。后来孩子考上了大学,爷爷奶奶就搬回农村老家生活了。近该小区面临着拆迁,这套房子能置换三套房子。离婚十好几年了,张女士还有没有权利要求分割房子?

荣凯解答: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的规定,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项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分割。对上述当初离婚时未分割的财产,离婚后其中一方当然有权利提出予以分割。并且,对刻意隐匿财产的一方,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另一方提起诉讼时,还可以要求对其少分或不分。需要提醒的是,对于因一方隐匿财产而提起的诉讼,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另一方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房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结婚后,一方或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房产;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案件中的房屋即属于张女士和王先生的共同财产,完全可以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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