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灵山县那隆镇土地开发窝案迎来收尾: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全案职务高的那隆镇原镇长刘世盛二审宣判,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的判决。
灵山县那隆镇土地开发窝案迎来收尾: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全案职务高的那隆镇原镇长刘世盛二审宣判,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的判决。
那隆镇土地开发系列窝案牵出3名镇政府干部,分别是该镇原人大主席后升任镇长的刘世盛、司法所所长黄振柳及建设所所长宁荫远。
2011年,灵山县检察院反贪局立案查处沙坪镇建设所工作人员,利用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收受砖厂、水泥老板好处费一案,时任那隆镇建设所所长宁荫远听到风声后,主动向纪委及检察机关退还扣留农户的危房改造资金。刘世盛、黄振柳、宁荫远3人土地开发不当得利一事也被牵出。
2005年,时任那隆镇人大主席刘世盛与宁荫远、黄振柳负责该镇“黄茅岭开发区”的征地、拆迁等工作。其间,3人经过商量,决定找宁某挂名开发。开发初期,宁某认为无钱可赚,以低价购买该开发区一块地皮为条件退出。此后,该项目由黄振柳实际投资经营,并以利润分成名义,分别送给刘世盛、宁荫远1.7万元和1.5万元。
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刘世盛犯受贿罪,并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刘不服,上诉称黄茅岭开发区是3人一并开发,他是股东之一,黄送的钱是经营利润分成,并非受贿所得。请求二审改判无罪。
近日,钦州中院二审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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