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1年8月16日,李某按揭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以个人财产支付了首付款,房屋登记于个人名下。同年10月,李某与沈某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以家庭的共同收入偿还贷款本息。2015月6月5日,沈某以双方感情不和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并主张分割房屋。
2011年8月16日,李某按揭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以个人财产支付了首付款,房屋登记于个人名下。同年10月,李某与沈某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以家庭的共同收入偿还贷款本息。2015月6月5日,沈某以双方感情不和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并主张分割房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房屋系李某婚前按揭购买房屋,并以自身财产支付了首付款,双方现对房屋产权无法达成合意,因此,依法判决案涉房屋归李某 。案涉房屋尚未归还的贷款为李某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 部分,由李某对沈某进行补偿。律师释法: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 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根据上述规定,李某是房屋的 权人,沈某不是房屋的共有权人,无权请求分割该房屋。民革安徽省法律服务 志愿者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金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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