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日前,合浦县人民法院在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警支队、县公安局、山口镇 及当地村委干部协助下,在人大代表现场监督下,对黄某占用的位于山口镇丹兜村委莫屋片大寨塘内 海边的14亩用地强制执行清场,并移交由申请人合浦县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管理。
日前,合浦县人民法院在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警支队、县公安局、山口镇 及当地村委干部协助下,在人大代表现场监督下,对黄某占用的位于山口镇丹兜村委莫屋片大寨塘内 海边的14亩用地强制执行清场,并移交由申请人合浦县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管理。
丹兜村委会莫屋片大寨塘曾于2006年被大潮冲垮,导致该塘一度荒废。为恢复生产,丹兜村委在2010年8月同意黄某在大寨塘靠海岸处挖建虾塘,总面积14亩,双方没有签订承包协议,黄某也没有向享有权属的11个村民小组支付承包金。为增加村民经济收入,丹兜村委的11个村民小组于2011年12月与申请人签订承包协议,约定将荒废的400亩大寨塘发包给申请人修复并开发使用(其中包括了黄某开发的14亩用地),承包时间30年,免修复当年的租金,
2012年至2017年按每亩200元计,以后每5年每亩增加50元。协议签订后,申请人向11个村民小组支付了一期承包金8万元。申请人承包用地后,将大寨塘400亩荒地作为养殖基地开发,在实施清理时,黄某不但没有听从劝告退出,反而于2013年5月将其占用的14亩虾塘改造为7亩虾塘和7亩沙场。
申请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起诉至该院。该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黄某应将其非法占用的位于山口镇丹兜村委莫屋片大寨塘内 海边处的14亩用地自行清理后,交由合浦县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判决生效后,黄某一再拒绝履行,申请人遂申请该院强制执行。
该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向被执行人黄某送达履行清场交付义务执行通知书以及在现场张贴限期清场公告,黄某仍不履行。由于沙场因非法经营早已被 责令停产,执行人员通过做调解工作,申请人同意对黄某的虾塘养殖做适当补偿,但黄某仍拒绝履行。2014年12月,该院组织人员强制执行,遭到黄某和其他农户20多人到场对抗执行。此后,该院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均因黄某拒绝履行而调解失败。该院遂决定于2015年7月17日再次对涉案用地强制执行,并在有关部门的协助下强制清场,将涉案14亩用地移交申请人经营管理。(梁龙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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