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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看法: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 离婚时算谁的

房天下房天下  2015-07-29 09:22

[摘要] 小丽与小刚于2013年1月认识,于2013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二人生育一子。婚后,小刚的父母为了让二人的生活条件变得更舒适,出资为小两口在思明区购置了一套价值近300万元的房子与小汽车一辆,上述房屋与汽车均登记在小刚名下。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产生矛盾。

小丽与小刚于2013年1月认识,于2013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二人生育一子。婚后,小刚的父母为了让二人的生活条件变得更舒适,出资为小两口在思明区购置了一套价值近300万元的房子与小汽车一辆,上述房屋与汽车均登记在小刚名下。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产生矛盾。由于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小丽一直没有安全感,便要求加名登记。但小刚不同意,双方矛盾进一步加剧。

2014年10月,小丽一纸诉状将小刚告上法院,提出离婚,要求平分房产与汽车。在庭审中,小刚提供房屋买卖合同、买房情况说明、其父亲的银行卡流水查询单等证据,证实上述房屋与汽车由小刚父亲购买的事实。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等规定,思明区法院认定该房屋与汽车属小刚的个人财产,驳回小丽关于分割房产与汽车的诉讼请求。

法条点睛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明确规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案中,考虑到小刚与小丽婚姻存续时间并不长,且小刚向法庭出示了买房情况说明确认了小刚父母买房登记在小刚名下是为了提高小刚的生活水平,以及小刚能够提供银行流水单、购房合同等购房材料,法院认定该房产是父母对小刚的赠予,驳回了小丽的诉讼请求。

婚后父母支付购房款所购房屋,离婚时怎么办?律师提醒:

有关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产的归属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是这样规定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显然这条司法解释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的第二十二条有相冲突的地方,这也是社会舆论为关注的地方。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不过,相抵触的部分必然要以司法解释(三)为准。

这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这样考虑的:司法解释(二)中的条文带有一定的局限性。在如今房价飙高的社会生活里,很多年轻人购买房屋必须有父母的支持,而许多父母为了孩子的婚姻和生活几乎是倾尽毕生的积蓄来买房子。基于父母子女间密切的人身关系和特有的中国传统家庭文化的影响,父母在出资时,一般未明确或不愿明确出资性质。这样,如何合理界定父母内心真意是否有赠与子女一方的意图,则只能通过出资过程中相关的外观行为加以判断。

而根据我国对不动产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司法解释(三)就采取了将房屋产权登记者与父母赠与对象勾连的原则。即当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时,对该行为所反映的父母真实意愿合理的解释就为父母是想将房屋赠与自己子女一方。

一方父母婚后为子女购买房屋,分为全款和付部分房屋价款的情况。父母如为子女全款购买房屋且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房子就视为对自己子女的单方赠与,归受赠子女所有。

司法实践中,在存在“闪婚闪离”的离婚纠纷中,法院一般按照司法解释(三)中的规定来进行判决。而若涉及到结婚年限长的离婚纠纷案件,由于我国目前的税收制度和法院执行力的问题,很多补偿类的钱款在被补偿一方是难以全部收到的,所以在判决房产的归属问题时,法院也会多考虑婚内双方对家庭的贡献和离婚后的各自生活需要。高人民法院在解释《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的条文时也提到过,在条文中出现的“可以”,就是给法官判案时的灵活性,有利于法院针对具体案件的情况,保护妇女、儿童等在案件中处于弱势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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