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7月30日下午,北海市银海区法院集中公开宣判组织领导传销案,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郭某某、徐某某、佘某某等10人6年至1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至50万元不等。
7月30日下午,北海市银海区法院集中公开宣判组织领导传销案,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郭某某、徐某某、佘某某等10人6年至1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至50万元不等。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某2011年3月加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2011年至2014年,直接或间接发展了被告人佘某某、徐某某等人,至案发时,其伞下人员超过120人。被告人佘某某、徐某某等人加入传销组织后,也积极发展下线。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徐某某、佘某某等6人于2014年7月被捉拿归案。被告佘某、马某某于2014年10月到市公安局投案。被告人佘某投案后,在取保候审期间动员被告伍某某、王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主动提供参加传销人员名单,公安机关根据该名单找到并带回21名传销下线人员进行询问,配合公安机关侦查。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徐某某、佘某某等人以投资国家高回报项目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中,郭某某发展下线人数累计已超过120人,属情节严重;被告徐某某等5人发展下线人数在30人以上,层级在三级以上;被告人朱某某等4人在发展下线人员的同时,分别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组织培训、生活管理、材料收集等内部事务,属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上述各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故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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