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原本应是姐姐得地建房,却被曾在本市某著名大学做副教授的弟弟盖了“别墅”后占为己有。此后的13年间,弟弟一家独占这块“宝地”不放。今年已经82岁高龄的原祝桥镇居民苏凤德老人,日前向律师求助,希望在风烛之年了却这桩心事,在有生之年得到一个“说法”。
原本应是姐姐得地建房,却被曾在本市某著名大学做副教授的弟弟盖了“别墅”后占为己有。此后的13年间,弟弟一家独占这块“”不放。今年已经82岁高龄的原祝桥镇居民苏凤德老人,日前向律师求助,希望在风烛之年了却这桩心事,在有生之年得到一个“说法”。
一份由南汇县祝桥镇土地管理所审批通过的个人住房建设许可证显示,2001年2月,老人在原南汇县祝桥镇的“老房屋”拆迁,老人作为建房户户主申请取得了祝桥镇西市街103号地块186平方米的宅基地使用权。同年3月,老人胞弟苏某称,由他出资在该宅基地上造房,房子造好后无偿提供给老人及其大姐居住,以此报答两位姐姐的养育之恩。可是别墅建成之后,苏某却反悔了,一家人独占“”不放,一直持续到现在。就这样,弟弟在姐姐的宅基地上建造了自己的别墅。
2002年2月,苏某向原南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归他所有。2002年9月,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苏某起诉。
自法庭裁定13年来,房屋使用权实际已为苏某之子拥有。苏凤德曾分别于2011年6月、2014年1月和8月向苏某快递“律师函”,希望协商处理问题,但苏某不是退回原件,就是不理。
苏凤德称,“我想转让宅基地,苏某造房子出的钱会一分不少退回给他。”老人权利如何才能得到切实维护呢?
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丁相梅律师表示:在实践中,农民宅基地的继承问题可以分为下列情形:(1)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的宅基地;(2)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如果不愿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继承人若是城市居民的,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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