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月15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条例》),并从1月15日起施行全面两孩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并明确可以自主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情形。
1月15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条例》),并从1月15日起施行全面两孩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并明确可以自主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情形。
根据新修改的《条例》,符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三种情形,可以自主安排生育:
一是一对夫妻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二是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两个子女。
三是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已各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
在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对自愿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优待政策。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收养子女的,停止其子女原享受的独生子女待遇,注销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享受的奖励和独生子女保健费等不予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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