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3月31日,防城港市出台《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市、县两级政府将建立协调联动机制,指导协调并责成相关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遏制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保障防城港市土地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
图为相关部门正在拆除违法违筑。 刘飞摄
朱小燕/综合制作
3月31日,防城港市出台《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市、县两级政府将建立协调联动机制,指导协调并责成相关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遏制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保障防城港市土地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
查处“两违”明确分工
《办法》明确了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查处机关,包括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国土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处置。
防城港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防城港市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具体查处工作,在需要拆除违法建设时,要及时报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拆除。
国土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对涉及违法建设行为的应立即通报违法建设查处机关,对违法建设项目不予受理土地审批、土地权属登记申请。
“两违”建筑不发证照
《办法》中规定,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发现违法建设的,要协助做好违法建设查处相关工作。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对违法用地、违法建(构)筑物不得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发展改革、农业、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农业建设项目专项扶持资金时,应当查验申请项目的用地、规划手续,对无合法手续的不得批准核拨扶持资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已经办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工商、税务、消防等部门作出有关行政许可前,应当查验生产经营场所的合法手续;对无合法手续以及经查处机关认定为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不予核发有关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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