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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燃气中毒父母状告房东 法院终判定各方权责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  2015-09-15 00:00

[摘要] 在柳州打工的女子小覃在一出租房卫生间洗澡时,因燃气中毒死亡。家属认为,房东和承租人应对事故负责任,遂起诉到法院索赔。房东则称自己的出租房不提供热水器,不应对小覃的死亡负责。日前,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二审,认定房东和承租者各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维持了一审判决。

女儿燃气中毒父母状告房东

法院终判定各方权责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黄智文

核心提示

在柳州打工的女子小覃在一出租房卫生间洗澡时,因燃气中毒死亡。家属认为,房东和承租人应对事故负责任,遂起诉到法院索赔。房东则称自己的出租房不提供热水器,不应对小覃的死亡负责。日前,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二审,认定房东和承租者各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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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洗澡意外殒命

2014年2月20日晚,小覃在柳州市河东开发区一居民楼出租房内洗澡,结果发生一氧化碳中毒,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不幸殒命。后来,小覃的父母认为,房东韦某应对女儿的去世承担责任,于是将房东和房屋承租人李某、阿明起诉到城中区法院。

一审法院另查明,小覃洗澡的房屋是韦某 ,房屋原为4层,5至6层是韦某私自搭建用于出租。该房屋6楼的一间房屋于2014年1月5日由韦某出租给李某,每月租金180元,李某缴纳租金至2014年1月31日,2014年2月租金由李某委托的堂哥阿明缴纳。2014年2月初,李某搬离原本租住的房间到楼下住,并将房间移交给阿明使用。阿明使用房屋至2014年2月中旬,案发当日住同一栋楼的房客小覃到上述房间内洗澡不幸殒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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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各方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小覃作为一名成年人,在狭小的房屋内使用燃气热水器,且未采取任何通风措施,以致发生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的严重事故,小覃自身应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而房东韦某将违法私建房屋用于对外出租,对其出租的房屋未尽到完全的安全管理义务,应对此次事故承担次要责任,韦某应承担的赔偿比例,一审法院酌情确定为10%。

而李某向韦某承租房屋后又交由其堂哥阿明使用,二人共同作为房屋的实际使用者,对房屋负有管理义务,虽然李某和阿明称自己没有在房屋内安装燃气热水器,但二人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此外,李某和阿明虽提交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事发时二人已不在房屋内居住,但同样无证据证明房屋已退还房东或转租给小覃,二人仍应承担房屋的管理义务。小覃因一氧化碳中毒在李某和阿明管理使用的房屋内死亡,二人又无证据证实其已就房屋内存在的一氧化碳安全隐患尽到相应提示义务,亦应当承担事故责任,法院认定责任比例为10%。终,法院判决韦某赔偿小覃父母各项损失1.3万余元,李某和阿明赔偿小覃父母1.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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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之后,韦某不服一审判决,遂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而李某和阿明以及小覃父母均对一审判决无异议。韦某称,自己平时在柳城县居住,委托房客小覃帮看房子,自己并不清楚是谁装的热水器。而李某从涉案房屋搬到楼下住后,该房屋由谁住他也不清楚。韦某认为,因为不是自己安装的燃气热水器,因此,小覃的死亡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

柳州中院审理认为,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韦某作为房东,对房屋的管理简单粗放,对李某的转租行为和谁实际使用房屋并安装有安全隐患的热水器的情况均不知情,对租客变动及房屋状况没有尽到了解的义务,如韦某对房屋潜在的安全隐患尽到排查提醒的义务,应当不至于导致本次事件的发生。一审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认定韦某应当对小覃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承担管理责任并判决其承担10%的责任合法有据,法院予以维持。终,法院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提醒,在实际生活中,无论是房屋 权人还是实际居住人,均应加强安全意识,注意室内的防火、通风,对相关设备定时检修,以防危险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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