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昨日,记者从南宁市法制办获悉,南宁市人民政府日前审议通过了新的《南宁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办法》将于12月1日正式施行。
二手房东需征得房东书面同意
在实际生活中,有时候会出现自己租了房子又因为各种原因想要转租的情况,对于此新《办法》也做了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转租他人的,承租人应当与次承租人订立房屋转租合同,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转租房屋办理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承租人与次承租人身份证明文件;房屋转租合同;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意见;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新闻背景
日前,南宁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了新的《南宁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对房屋租赁的管理规范作出修订完善。旧的《南宁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于2000年1月26日公布施行以来,为南宁市依法管理房屋租赁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南宁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房屋租赁情况已发生了较大变化,《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也对房屋租赁及其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现行管理办法已不适应当前房屋租赁及其管理的实际需要,所以亟待新的《南宁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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