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2018年4月27日,北海市物价局发布《关于明确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北价格〔2018〕3号),对北海小区前期物业收费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通知指出:
1、从2018年4月1日起,市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含停车服务收费)纳入政府定价管理。
2、2018年4月1日前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可暂按协议约定的相关收费标准执行。
3、2018年4月1日起,在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策出台之前,暂按市物价局住建局《关于印发<北海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北价格字〔2013〕113号)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北海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北价格〔2014〕11号)规定执行。
北价格字〔2013〕113号文
《北海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北价格字〔2013〕113号文)又是怎样内容?
此实际细则共有34条,详细定义了物业管理收费的原则、范围、定价办法,以及物业收费争议的解决办法。细则中有些规定很有针对性,例如:
第14条规定: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从物业交付之日起,根据市物价局与市住建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按月交纳物业服务费和电梯维护费。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物业服务费和电梯维护费可以预收,预收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17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装修押金、装修保证金、装修管理费、装修出入证工本费、装修电梯使用费等类似费用。
第28条规定:业主大会成立之前对物业服务收费有争议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或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市物价局申请协商调解;业主大会成立后对物业服务收费有争议的,业主、业主大会、物业使用人或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市住建局申请协商调解。
北价格〔2014〕11号文
《关于进一步规范北海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北价格〔2014〕11号)详细规定了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的物业收费标准(暂定收费标准):
a.车辆停放服务费
(1)大汽车:90元/月.辆,4元/次.辆,5元/天.辆;
(2)小汽车:70元/月.辆,3元/次.辆,4元/天.辆;
(3)两轮摩托车:25元/月.辆,1元/次.辆,1.5元/天.辆;三轮摩托车:35元/月.辆,1.5元/次.辆,2元/天.辆;
(4)两轮电动自助车:25元/月.辆(不含充电费),1元/次.辆,1.5元/天.辆;三轮电动自助车:35元/月.辆(不含充电费),1.5元/次.辆,2元/天.辆;
(5)自行车(含两轮、三轮):12元/月.辆,0.40元/次.辆,0.50元/天.辆。
b.电梯维护费
电梯维护费:35元/户.月,
包括电梯维护保养费、年安检费、综合保险费、维修材料费及其他费用5项,电梯运行维护过程中没有发生的费用项目不得计入收费。
c.装修垃圾清运费
装修垃圾清运费(含装修管理提供服务):3元/平方米(按房屋建筑面积计收)。
特别提醒
2018年4月1日(含)以后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收费标准不得高于上述规定。如果超过了,可要求物业纠正。
但2018年4月1日以前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还得继续执行合同约定。如果觉得收费偏高需要调整,按照《北海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28条的规定申请调解(详见本文前面所述)。
文章来源:北海房地产交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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