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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房质量有问题谁负责? 常见购房纠纷话你知

房天下博客  作者:夏乾海  2012-03-15 00:00

[摘要] 今天乃是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在种种消费中,购房无疑是国人人生中最大的消费之一。在这最重要的一笔消费中,如果出现纠纷那真是让人心里添堵。在购房纠纷中,楼房质量问题、认筹金难退、因政策问题导致贷款难退房也难等等,都是较为常见的。

 

三、已经认购支付定金,因一方当事人原因或者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引发的认购纠纷。

法律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律师提示:

开发商:1、签订认购协议书同时要求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让购房者确认合同全部条款。2、积极收集购房者不签合同的原因。

购房者:如果不想签订合同,发函要求协商,协商不成可要求解除合同。寻找可归责于开发商的事由或者不可归结于双方的事由。

四、被拆迁人主张优先权引发的纠纷

法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律师提示:

开发商:应保护被拆迁安置人的优先权。

购房者:可要求赔偿。

五、因抵押房出售、一房二卖甚至多卖引发纠纷

法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律师提示:

开发商:1、尽到书面告知义务;2、防止失误一房两卖。

购房者:可要求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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