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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房质量有问题谁负责? 常见购房纠纷话你知

房天下博客  作者:夏乾海  2012-03-15 00:00

[摘要] 今天乃是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在种种消费中,购房无疑是国人人生中最大的消费之一。在这最重要的一笔消费中,如果出现纠纷那真是让人心里添堵。在购房纠纷中,楼房质量问题、认筹金难退、因政策问题导致贷款难退房也难等等,都是较为常见的。

 

十一、因办理产权证证问题引发纠纷。

法律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律师提示:

开发商:1、约定期限适当延长;2、转移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3、做好购房者拖延时间的证据收集。

购房者:防止开发商约定办证时间过长;及时提交办证材料并要求签收。

十二、因延期交房问题引发纠纷

法律规定: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的: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律师提示:

开发商:1、审慎约定交房标准;2、审慎约定交付时间;3、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和延期条款;4、与施工单位挂钩。

购房者:交房标准有法律强制性规定,但是不够明确。不符合约定标准的可以拒收;审慎审查合同条款;积极诉讼要求赔偿。

十三、因商品房包销合同引起的纠纷

法律规定:出卖人与包销人订立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出卖人将其开发建设的房屋交由包销人以出卖人的名义销售的,包销期满未销售的房屋,由包销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出卖人自行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包销人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律师提示:

开发商:1、签好包销合同,由代理商承担风险;2、选择有实力有担保的代理商。

代理商:审慎签订包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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