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南宁五象新区的楼盘如雨后春笋般冒了出来。但有部分购房者花了钱,却只买了一张开发商画的“饼”:开发商还没有买地,就开始卖房收钱,至今地上还是一片荒草。
关注购房陷阱之监管篇
据南宁市房产监察支队介绍,由于监管政策滞后,很难拿出有效办法来杜绝开发商的违规行为
处罚力度有限 损失难以挽回
购房者拿着广告页说,开发商描绘的景象已经成了泡影。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记者 李俭芹摄
买房必须看五证是否齐全,开发商连《国有土地使用证》都拿不出,购房者为何还愿意给钱呢?
明明是买卖关系,开发商为何签合作合同?
发生维权纠纷后,购房者多方求助,为何仍难挽回损失?
记者调查发现,购房者的心态是导致他们陷入困境的主因。他们一旦掏钱出来,由于监管制度不给力,有关部门只能在办证进程上制约开发商,却很难为购房者挽回损失
购房者
明知问题很多 还是掏钱买房
杨先生在区直某单位工作,学法律的他买房之前,就已得知“五象中央广场”不但没取得预售证,就连土地都还在另一家单位名下。既然如此,为何还要买这里的房子呢?杨先生说,他们单位一些人也买这里的房子,他们觉得“这个楼盘应该是靠谱的”。
记者走访了近10个楼盘,调查了100余人,60%以上的购房者交款时都知道这些楼盘存在问题,比如没有取得预售证、是小产权房等,只有少数购房者是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销售人员“忽悠”着买了房,事后才明白上了“贼船”。
何先生当年交完定金后,“五象中央广场”工作人员私下告诉他,开发商内部矛盾重重,一旦资金出问题,是无法按期开工的,劝他赶紧退钱。但何先生认为,开发商内部有矛盾,正是“捡便宜”的佳时机。如今,他既拿不到房,又无法退回钱,不由得后悔万分。
南宁市房产监察支队执法人员称,他们巡查时,如果发现一些项目存在违规销售行为,就会立刻介入调查,意在及时阻止购房者。但购房者对此十分敌视,认为监管部门挡了他们的财路,甚至去阻扰执法工作。这名执法人员说,他们在之前发现了问题,想办法拦住购房者交钱,其实是有利于购房者的。购房者的钱款一旦支付给了开发商,是很难要回来的。比如说中介费,可能已被分给销售人员作为提成了;其次,有些开发商买地遇阻后,有可能携款潜逃;有些开发商后面补办手续,得以开工建设,但完全不会按照当初约定的超低价换签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是要求购房人补交房款。
记者走访时发现,很多问题楼盘的开发商都会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来跟购房者周旋,他们大多数不会在项目所在地设置销售中心。南宁市房产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分析称,他们在巡查过程中发现,这类违规销售的房产,都是由销售人员通过散发小广告、网上发布信息等来招揽客户。他们这样做,一方面是想躲避监管部门的检查;另一方面,免得发现问题的购房者上门维权,影响销售。但这对购房者来说是有害无利的,一旦房产出售完毕,购房者就很难再找到开发商。
在走访中,记者发现,开发商跟购房者签订的非《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是《合作建房合同》或者《合作建房协议》等。明明是买卖关系,为何变成了合作关系了呢?
南国早报公益律师唐建勇说,个人出资与企业合作建房,然后获得一套房,这是一份变相的销售合同。从政策监管上来说,在取得相关部门的销售许可证之前进行销售,是要被行政处罚的,因此,它首先是想规避政策监管;更重要的是,开发商想要逃避民事责任。
唐建勇说,销售合同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首先要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一旦违背这个原则,法院就可以判定该合同无效,开发商要全数退还购房款,如果给购房者造成损失,开发商还须赔偿。可如果是合作合同或者合作协议,说明双方都是商业投资行为,双方共担风险、共享利润。他举例说,如果房子建不起来,按照销售合同,购房人已经付款,开发商必须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购房者的损失;如果是合作关系的话,购房者作为合作一方,很难向另外一方追究责任。
唐建勇提醒市民,这是开发商规避责任的方式,购房者如果签订合作合同,无疑是将自己的权利葬送了,还有可能替开发商“背黑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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